项目管理

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运转,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所有项目,项目金额1万元以上的,须制定更为翔实具体的管理办法。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由秘书处负责拟定,报理事会审批后生效,理事会根据该项目的重要程度可组织相关人共同商议决定。

第三条 基金会项目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专责。

项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项目责任人对管理项目要终身负责,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本会理事会及监事的监督。

第四条 基金会项目范围包括:

(一) 设立教育科学研究专项基金 ;

(二)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奖励学生,资助学生 ;

(三)设立与教育有关的公益活动的专项资金 。

第五条 若项目周期超过6个月,在项目执行中期、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分别提交项目中期、项目结项报告,基金会应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二章  项目的立项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评审分二级评审机构:

(一) 项目第一级评审机构为秘书处,可邀请理事或相关专家参加。

(二) 项目第二级评审机构为理事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第七条 项目立项程序:

(一) 项目申请方填写《湖北省育才助学基金会项目立项书》,并提交《项目协议书(草案)》、《专项项目管理办法(草案)》(项目金额超过1万元的),以待评审。

(二) 秘书处决定自有资金(自有资金是指基金会的投资收益和不包括创始基金本金在内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资助金额在壹万元及以下和筹款金额在五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立项;提议自有资金资助金额在壹万元以上或筹款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项目立项,提请理事会审议。

(三) 理事会是项目审批的最终决定机构,对于秘书处提议的项目进行审批。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提请理事会审议的项目立项,可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八条 项目协议的签署

由理事会决定立项的项目,由理事长代表基金会和项目申请方签订项目协议。由秘书处决定立项的项目,由秘书长代表基金会和项目申请方签订项目协议。 

第九条 项目评审周期

秘书处自申请方提交《项目立项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理事会自秘书处提交《秘书处评审意见》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理事会自理事会提交《理事会评审意见》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第三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秘书处根据《项目立项书》、《项目协议》、《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方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项目立项书》和《项目协议》、《专项项目管理办法》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并按时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基金会进行及时的跟进了解,如发现项目执行质量低下或未按照《项目立项书》、《项目协议》和《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的内容执行项目,基金会有权停止项目的执行,并要求项目执行方返还剩余的款项,同时保留追回全部拨款的权利。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项目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预算调高20%以上的项目,需要重新经过项目立项程序。

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方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结束后,项目执行方须在项目结束一个月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财务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完成后,外拨的项目资金如有余款,需返还给基金会。

第十六条 基金会有权对提供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执行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项目的成果须以适当形式体现基金会的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是2014年8月3日于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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